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文彬)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大作出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決策部署,與時俱進借助信息化手段辦理案件是執行工作現代化的生動注腳。衡陽縣人民法院持續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利用“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實行一鍵查詢、凍結、扣劃,實現執行工作一網通辦、即時辦結,做到執行“有速度”,舉措“有力度”,護企“有溫度”,展示了以智慧法院應用全面提升執行能力現代化水平方面的發展成果。成功高效的執行水平,為民營企業及時回籠資金、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受到企業大力贊譽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了司法權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材料有限公司、劉某與某金剛石有限公司、李某等3起被告分別簽訂買賣合同,但被告均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完貨款。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后,遂將三起被告分別訴至衡陽縣人民法院。三起案件經衡陽縣法院訴前調解確認,三起案件被告需在約定期限內分期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由于三案被告均未履行生效調解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公司在溝通無果后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人聯系執行法官,稱此次合作過程中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企業大量資金被拖欠,企業的正常運轉受到嚴重影響,希望法院能盡快幫忙執行,挽回企業損失。執行法官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雙管齊下,一方面分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面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網絡查控,確定被執行人的賬戶都有足額存款支付拖欠貨款后,執行干警立即依法對被執行人賬戶存款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僅用時4天,執行法官將三起被執行人到期貨款共計61萬余元發放給申請執行人。至此,三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順利高效執結。企業得以重回正軌,繼續穩健發展。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